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,实现“个转企★★”可追溯可查询,增强数据支撑能力。
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公布《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★★◆“一件事◆■★■”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◆★◆,优化“个转企”办理流程,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◆★、做大做强★■★★★。
根据《指导意见》■◆◆★,★◆★◆◆◆“个转企”登记后,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,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许可★◆◆。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品生产◆★■◆、食品生产经营、烟草专卖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政许可予以延续■★,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。
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■■,实现“个转企”可追溯可查询,增强数据支撑能力。
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公布《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“一件事”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,优化“个转企★◆”办理流程◆★■,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、做大做强。
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,通过直接变更或者■◆“注销+设立”两种方式之一■★,完成★◆★■■“个转企”登记◆★★■。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◆◆■,登记机关依据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》办理变更登记■◆,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■◆★,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;符合要求的,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★◆;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,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。
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★★◆,通过直接变更或者■★◆★“注销+设立◆■◆★■■”两种方式之一,完成“个转企”登记。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,登记机关依据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》办理变更登记◆■◆,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;符合要求的,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;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★★★★,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◆★◆■■★。
根据《指导意见》◆◆■■◆★,“个转企★◆★■★■”登记后◆◆■★◆◆,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简化手续,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许可。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产品生产、食品生产经营、烟草专卖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等行政许可予以延续◆■,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。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降低★★“个转企”转换成本,实现接续办理涉企事项,加强涉税信息共享★■,延续有关行政许可◆◆■,强化部门协同。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■★◆◆◆,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★■,同步办理税务、公章刻制、社会保险登记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、基本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★◆,鼓励提供预检服务,加强信息共享、便利企业办事。
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降低“个转企”转换成本,实现接续办理涉企事项,加强涉税信息共享,延续有关行政许可,强化部门协同★★。《指导意见》明确,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,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,同步办理税务、公章刻制、社会保险登记、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★★■■、基本账户开立变更等事项,鼓励提供预检服务◆★■◆,加强信息共享★★■、便利企业办事。